虽然从法律规定日常的偏向来看,家庭中未成年的孩子和结了婚的女子其实和奴隶差不了多少,但前者的逻辑出发在‘孝’,上下都是如此,户籍上也没有更改身份,那大家都是良民,结婚再有金钱的往来,儿媳也是‘民’的范畴,不是交易奴隶,夫家也没有什么钱货两屹之说,父家仍有插手的资格,只要愿意且有实力,那完全可以争抢回来自己的女儿。 再加上如今不重女子贞洁,婚姻作废并不算什么难事,律吏对此也没什么异议,真正需要吵的,是男方一家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什么样子的惩罚,量刑是深是浅? 这里面牵扯的事情就多了,如果罚钱罚少了,男方下次还敢,罚的重了,家破人亡的也不至于,必须得商议个合理的分界线出现,而且,女方这边的损失也需要弥补,少了他们亏,多了会不会产生对男方家的诬告? 汉国最高的法律裁决机构,不知道有多少熟知法律条文的大佬。韩盈便没有参与进去演笑话,只是做为附录提交了两条来自宛安的经验。 一个是婚姻既然是结两姓之好,上启宗庙,那在问名的过程中,互相交换身份姓名容貌等特征,两份签字画押,奉于先祖面前卜算吉凶,最好再给官媒处提交一份,回头不对便可拿它对峙。 再者,关于这种结婚后才发现人不对,再作废婚姻的,女方有一定怀孕和死亡的可能,这对父家是极大的损失,需要因此加重对男方家庭的惩罚,而父有天瑕生出来的孩子,也很有可能天生带有残疾,再加上男方一家目的就是骗婚生子,为了制止他们获利,直接溺死。 也就是欺负古代没有更好的避孕药物以及流产技术,不然嫁人的少女压根不会怀孕,怀孕了也不用承担孕产期死亡的风险,藕断丝连的对女方一家不知道带来多大麻烦,断干净最好。 至于溺婴对母亲带来的伤害,韩盈觉着长痛不如短痛,总比女子在激素的作用下,对孩子真有了感情,以至于被男方拿捏在手里一辈子不得脱身的好。 而溺婴这点放在现代过于挑战人的认知,西汉还真没人觉着激进,毕竟这是一人犯罪牵连全家老小,父母溺死残疾婴儿也不算犯法的时代,再往后走个上千年,思维同样也差不多,成书于明朝的西游记中,百花羞公主被黄袍怪劫持生下两个孩子,最后也是被猪八戒沙僧摔死,好让公主再择佳偶。 故此,律吏对这点毫无意义,倒是对前面女子有孕如何加以惩罚上产生了争执,毕竟这种‘追加惩罚’以往还真未有过,他们还得在商讨一下执行的可行性和量刑。 两个量刑和执法难度问题,使得短时间内根本争议不出来结果,韩盈暂时无事可做,自然要过去听一听,她是亭侯,身份上高过二M.xiAP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