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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上诉人窦涛持菜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的罪名及量刑适当。完毕。”王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坐在方轶身旁的周颖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发言,只能暗暗的给方轶打气:方律师,加油,辩死他们。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存在霸占村集体土地的情况,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上诉人曾找到村委会商量续约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村委会并未要求窦涛返还土地,窦涛曾多次主动找到村委会要求缴纳租金,但是被村委会拒绝了。

    去年十月,村委会书面通知窦涛退还土地,但并未提及补偿事宜,窦涛认为果园内的果树属于其个人财产,退还土地村委会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事实上经村委会、后续承租方和窦涛协商,后续承租方对窦涛果园内的果树等地上物进行了补偿),但村委会却派人企图强行砍伐果树,收回土地。

    辩护人认为,窦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况。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认定本案上诉人窦涛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不仅客观上要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在主观上行为人还应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的故意。

    在本案中,村委会派人闯入上诉人窦涛的果园,强行砍伐果树,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村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上诉人窦涛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主观上不具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故意,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完毕。”方轶道。

    ……

    第451章 刀尖上的舞者

    庭审整整持续了四个多小时,下午一点四十分审判长宣布休庭结束了案件的审理,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因一审判处窦涛管制,所以在二审期间,并未将窦涛羁押。

    开完庭后,判决没有下来,窦涛两口子心里忐忑不安,不知道二审是否会改判。

    “方律师,您看这案子能改判吗?”法院大门外,姜雪问道。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有可能是合议庭法官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搞不好要把案子提到庭里研究或者到院里的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这不一定是坏事。你们回去等信儿吧,有消息我会通知你们的。”方轶道。

    在法院不远处的饭馆吃过午饭后,在回所的路上,考虑到方轶唇枪舌战了一上午,比较累,周颖主动接过了开车的活儿。

    “方律师,您说这案子咱们能赢吗?”周颖边开车边问道。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是太明朗。”方轶双手揉着太阳穴道。

    “这案子我对照法条和司法解释看了好几遍,您的辩护意见我也看了,怎么看都觉得胜诉希望很大。您怎么说不明朗啊?是不是哪里感觉不对?”周颖疑惑的看了方轶一眼道。

    “案子的判决结果是否会与预想的一致,要看是否满足天时、地利、人和。虽然我们与法官读的《刑法》及司法解释都是一样的,但是每个案子的案情是不一样的,即便是相类似的案件,也有可能因为法官的阅历、心情、专业能力的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如果有其他因素掺杂进来那就更难说了,所以律师不能给任何当事人保证案件的最终结果,因为结果不是我们能控制的。”方轶语重心长道。

    “哦,您刚才说的‘其他因素’是指什么?”周颖眨了眨眼,若有所思的问道。

    方轶神秘一笑:“等你做的案子多了,你就知道了。”

    方轶二人回到律所时,黄援朝正在喝着茶水,情绪不太高。

    “老黄,咋啦?怎么跟霜打的茄子似的,郁闷了?”方轶半开玩笑道。

    “哎,别提了。”黄援朝放下茶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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